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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七 節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年01月16日)
第 50 條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

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

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船受損狀況下之穩度,顯示客船之安全不致受損時,得准予免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