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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七 節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年01月16日)
第 51 條
客船抽水泵之數量與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至少應備有連通主水管之動力泵三臺,其中一臺得由推進機帶動,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時,應增加獨立動力泵一臺。水泵指數應按附件五計算。
二、衛生水泵、壓載水泵及常用泵裝有必要之配件及 泵系統連接者,得作為獨力動立泵。
三、各動力 水泵應分隔裝置於不同之水密艙區,其佈置或部位應使同一損害不致使各艙均立即浸水。引擎與鍋爐係位於兩個以上之水密艙區內者,各 水泵應分佈於各該艙區。
四、客船長度在九十一點五公尺以上或 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者,其佈置 應使客船於各種狀況下於海上泛水時,至少有一臺動力泵可資使用。
(一)各泵中有一臺動力來源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可浸型緊急泵。
(二)各泵及其動力來源於船舶全長之分布,應使船舶在任何泛水情形下,未受損之艙區中至少有一臺泵可資使用。
五、除僅供艏艙用而增設之泵外,依規定之每一水泵其佈置應能自前條規定需要排水之任何空間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