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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七 節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年01月16日)
第 52 條
客船每一動力水泵之能量,應能使水流經規定主水管之速度不低於每分鐘一百二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