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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七 節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年01月16日)
第 54 條
抽排水所需之泵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貨艙或機艙空間排水所需之泵管,不得與載運水或油空間內之輸入管或輸出管共用。
二、位於煤艙或油艙之內部或下部,鍋爐、機艙空間及其燃油澄清櫃或燃油泵所在空間內之所有水管,應以鋼或其他核准之材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