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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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七 節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年01月16日)
第 56 條
客船水支管之內徑,應不得低於附件七公式計算所得之值,且不得低於五十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