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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七 節 船舶 水抽排設備 ( 101年01月16日)
第 58 條
貨船至少應設有與主水抽排系統相連接的兩臺動力泵,其中一臺可由推進機械帶動。但特殊艙室經航政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時,得免設水抽排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