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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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101年01月16日)
第 7 條
船舶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客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九十,貨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五十。
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依附件一計算。
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依附件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