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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101年01月16日)
第 8 條
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應依下列各款事項:
一、最深艙區劃分吃水和部分艙區劃分吃水應採用水平俯仰。
二、空船營運吃水應採用實際營運俯仰。

船舶之俯仰變化與計算所得之俯仰相比大於艙區劃分長度千分之五時,應對同一吃水之不同之俯仰進行一次以上之實際艙區劃分指數額外計算,以使在所有營運條件下,與用於一次計算之參考俯仰相比較俯仰之差異將小於艙區劃分長度千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