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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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 111年07月05日)
第 12 條
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
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標誌,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得以漆繪法標明;其他因船殼材質特殊者,得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以適當之方法標明。<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