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01日)
第 10 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

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