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第 一 節 貨物的裝卸與計畫 ( 108年11月01日)
第 42 條
貨物裝卸作業期間,已超出或繼續裝卸將導致超出船舶之任一限制時,船長可中止裝卸作業,並通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採取改正措施,卸載時,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卸載方法將不損害船體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