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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第 二 節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裝運 ( 108年11月01日)
第 46 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相容之貨物。

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

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