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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第 三 節 平艙 ( 108年11月01日)
第 49 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