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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三 編 消防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二 節 滅火器 ( 110年11月12日)
第 103 條
以輕便滅火器為船上某空間滅火之用時,其中應有一個置於該空間之入口處。輕便滅火器之安裝位於露天者,應具有適當之遮蔽,並能隨時易於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