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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11 條
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酌予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

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特殊原因在該航線航行一次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敘理由,檢同必要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豁免部分設備。

前二項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航政機關並應記載於船舶檢查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