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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三 編 消防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七 節 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 110年11月12日)
第 120 條
自動噴水系統之動力供應,依左列規定:
一、海水泵及自動警報與偵測系統之動力供應來源,至少應有兩處。
二、水泵之動力來源為電力時,其一應為一主發電機經由主配電板供電,另一應為應急電源經由應急配電板之專用饋電線供電。專用饋電線之佈置,除為抵達適當配電板所必需外,應避開廚房、機艙空間與其他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圍閉空間,並應接至接近噴水泵之自動轉電開關。有關之饋電線上不准聯接其他開關。同時,自動轉電開關之設計,應當主配電板之供電有效時,能由主配電板供應。但當主配電板供電失效時,能自動轉接應急配電板供電。
三、水泵動力來源之一為內燃引擎者,除應遠離甲種機艙外,應位於此噴水系統所防護空間之外,當防護之任何空間發生火災時,應不致影響該引擎空氣之供應。
四、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源,應有一項為應急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