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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二 章 膳宿設備 第 二 節 臥室 ( 110年11月12日)
第 154 條
臥室之分配及地面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臥室以各部門分開為原則。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酌准寬免。
二、日間工作船員應與值更船員分室而居。
三、臥室之住宿人數,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外,其分配原則如下:
(一)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船舶,除客船及特種用途船外,應為每一船員提供單獨臥室。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三千或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者,得甲級船員一人一室,其他船員一人或二人一室。
(二)客船之甲級船員一人或二人一室,其他船員不得超過四人一室。
(三)特種用途船之甲級船員一人或二人一室,其他船員得超過四人一室。
四、臥室之地面面積應符合附件五規定。
五、每一臥室可供住宿人數之最高限額,於室內明顯易見之處永久標示之。
六、船舶總噸位三千以上者,應為船長、大副及輪機長設置與臥室相連之接待間。船舶總噸位一萬以上者,大管輪室亦需設置。
七、應為男女船員提供分開之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