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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二 章 膳宿設備 第 二 節 臥室 ( 110年11月12日)
第 156 條
臥室之裝飾及家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人備有金屬或其他堅實、光滑材料構造之衣櫃一個,置於易於接近使用之處,其容積至少為四百七十五公升,櫃內並應裝設隔架,隔架內佈置應便於儲放衣物,櫃外並應裝設鎖扣。
二、每人備有容積至少五十六公升之抽屜或相等之空間。但抽屜與衣櫃為一體者,合計容積至少應為五百公升。
三、臥室內設置固定式或摺疊式之桌及必需之舒適坐椅,所有桌椅等家具均應以堅實、光滑不易腐朽變形之材料為之。
四、臥室內設有小化妝櫥、鏡、書架及足敷使用之掛衣鉤。
五、臥室應妥以裝配,以便保持清潔並適於居住。
六、臥室之舷窗口,應裝設窗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