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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二 章 膳宿設備 第 三 節 餐廳及廚房 ( 110年11月12日)
第 157 條
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級船員與乙級船員應有分別之餐廳。
二、大小及設備應在正常情況下足供分配使用該廳全體船員同時使用。
三、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每一船員所使用餐廳面積不得少於一平方公尺。
四、餐廳位置應與臥室隔離,並儘可能接近廚房。
五、餐廳內按使用船員人數配備適當桌椅及其他必需設備,桌面及椅面應使用無裂縫並易於清潔防濕之材料製造。
六、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應於餐廳鄰近設置配膳室,室內設有放置餐具之櫥櫃及洗滌餐具之設備。船舶未設置配膳室者,餐廳內應設有放置餐具之櫥櫃。
七、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餐廳配膳室或其鄰近需設置冰箱及供應冷熱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