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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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172 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