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173 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