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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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175 條
水翼船、氣墊船、靠近水面行駛之航器、潛水船等其他新型船舶,因其構造上之特點,不適用本編規定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關全部或部分豁免之,並應於有關證書上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