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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二 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第 二 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 110年11月12日)
第 181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在左列環境狀況下有效操作:
一、周圍之氣溫:除在露天甲板上為攝氏零下二五度至攝氏五五度外,應在攝氏零度至五五度之範圍內。
二、振動:由二.○赫至一三.二赫位移振幅為一.○公釐;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幅為重力加速之正負○.七。
三、交流電壓變化:永久變化為正負百分之一○。
四、傾側:由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之角度達二二.五度。
五、裝置於船舶危險區域內之電力設施,應符合該等區域之適當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