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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二 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第 二 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 110年11月12日)
第 185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流量計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量計排洩率之流量計,應裝置於排洩管路之垂直部分。但排洩管路之設計係經常充滿流出物者,得裝置於排洩管路之任何其他位置。
二、流量計應用之操作原則應適於船上大口徑管路之用。
三、流量計之量計範圍應適於在正常操作中可能遭遇之流率,必要時得使用兩種不同範圍之流量計,或限制操作流率範圍之代替裝置。
四、在流量計整個操作範圍內應具有正負百分之一○以內之精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