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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二 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第 五 節 污水處理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201 條
經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後之流出物,應能符合下列規定:
一、糞便性大腸桿菌群標準:在試驗時期中取流出物試樣,並計算糞便性大腸桿菌之密度,其數量不應超過每一百毫升二百五十個菌落數。該數量係由慮模法分析。
二、懸浮固體標準: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定之測重法分析之結果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出流水試樣在陸上試驗期中採取者,其所含懸浮固體總量每公升不應超過五十毫克。
(二)出流水試樣在船上試驗期中採取者,其所含懸浮固體總量,以沖洗用水計每公升不應超過一百毫克。
(三)生化需氧量標準:在試驗期中取流出物試樣,其生化需氧量標準每公升不應超過五十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