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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三 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第 三 節 油輪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 110年11月12日)
第 217 條
除油輪排洩管制站與觀察站之間裝有電話或無線電通訊系統外,油輪應在上甲板上或較上甲板為高之位置裝置能停止流出物排洩入海之設備,在該裝置位置應能明顯見及前兩條規定之歧管及管路,油輪依有關國際公約之規定裝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