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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六 編 航行儀器設備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227 條
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船舶在航程中距岸之距離、航程之遠近與性質,如無一般航行之危險,亦無其他影響安全之狀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適用本編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准予豁免或寬減之。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船舶在航程中距岸之距離、航程之遠近與性質,如無一般航行之危險,亦無其他影響安全之狀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適用本編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准予豁免或寬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