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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六 編 航行儀器設備 第 三 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第 一 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 ( 110年11月12日)
第 247 條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