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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七 編 無線電信設備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第 一 節之二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應急、備用 ( 110年11月12日)
第 265-3 條
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規定設置之無線電信設備及其守聽設備,當主電源失效時應可從船上應急電源供電,其供電小時數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以後建造之客船,三十六小時。
二、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貨船,十八小時。

前項應急電源應為獨立自足式,得為發電機或蓄電池,其詳細要求應符合相關國際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