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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七 編 無線電信設備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第 九 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285-13 條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依船舶航行之海域為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非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及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業務海域,分類如下:
一、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
二、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
三、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