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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八 編 貨物港卸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291 條
裝置於船上之貨物裝卸設備,除依本編實施定期檢驗外,船舶所有人應責由有關使用人員適時予以保養,並於每次裝卸作業前施行檢查,如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