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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八 編 貨物港卸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292 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吊卸荷重,不得超過核定之安全工作荷重,並不得在小於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最小吊桿水平角度下操作。但為證明其安全工作荷重而實施試驗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