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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八 編 貨物港卸設備 第 二 章 設計與構造 ( 110年11月12日)
第 295 條
設計計算強度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除經特別認可者外,安全工作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安全工作荷重超過十噸者,不得超過二十五度。

吊桿荷重作業中,如船舶之傾側角不超過五度,俯仰角不超過二度,在強度計算時得不予考慮。但依船舶穩度計算資料,船舶之傾側角與俯仰角超過本項規定時,應按其實際角度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