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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一 章 通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31 條
救生艇、筏、輕艇及浮具,為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舶在十度之俯仰及二十度之傾側情形下,救生艇、筏、輕艇及浮具等應能安全迅速放置於水面,並能迅速順序登入各救生艇筏。
二、任一救生艇、筏、輕艇與浮具之配置,不得妨礙其他艇、筏、輕艇及浮具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