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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八 編 貨物港卸設備 第 四 章 檢查登記與發證 ( 110年11月12日)
第 315 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以熟鐵製供貨物裝卸用之鏈(固定於吊桿之桿端拉鏈及永久固定於滑車者除外)、環、吊鈎、接環及轉環等依左表規定之期限施行韌化處理:
二、鋼索及免予韌化處理零件之詳細檢查。如鋼索經檢視,在直徑八倍之長度內,鋼絲斷裂超過總數百分之十,或鋼絲磨損、銹蝕或有其他缺陷達百分二十以上者,應予換新不得繼續使用。
三、吊桿、桅柱、支索及座板與固定附件之詳細檢查。
四、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等之一般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