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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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一 節 救生艇及救難艇
( 110年11月12日)
第 34 條
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
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仍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