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八 節 救生信號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65 條
救生圈用自動煙號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平靜水中漂浮時能均勻連續噴出鮮明易見顏色煙幕至少達十五分鐘。
二、噴出煙霧信號期間,不致引爆或噴出任何火燄。
三、在海浪中不應淹沒。
四、當完全浸水時能連續噴出煙霧至少達十秒鐘。
五、應能自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以上之置放位置或三十公尺(兩者中以較大者為準)落入水中,不致損及其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