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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八 節 救生信號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66 條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妥善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火箭式降落傘式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外殼須印有使用火箭式降落傘信號之簡要說明或圖例。
三、具有整體點燃之方法。
四、應能於按其說明使用時,不致造成不舒適。
五、垂直引燃時,火箭至少達三百公尺之高度,並於接近其彈道頂點處,火箭應彈射出降落傘信號火燄,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出明亮之紅光。
(二)平均不少於三萬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三)燃燒之時間不少於四十秒。
(四)降落之速率不超過每秒五公尺。
(五)燃燒時不致損及其降落傘或附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