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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八 節 救生信號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68 條
浮煙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浮煙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按照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點燃爆炸。
三、外殼印有使用浮煙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四、平水時能以均勻之速率噴出極易見之彩色煙霧不少於三分鐘。
五、噴出煙霧期間,不噴出任何火燄。
六、在海浪中不致淹沒。
七、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噴出煙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