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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八 節 救生信號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70 條
日光信號鏡,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平滑之兩面鏡,其有效反射面積應達一一○平方公分。其長 寬比約為六比五。
二、鏡之中央應設有一直徑五公釐之圓形窺孔。
三、鏡角應有繫孔並附有繫繩,以套掛於使用者之頸上。
四、鏡之周緣及四角應製成平滑之圓角,以免尖銳部分傷及人體。
五、所鍍之反光物質,應不易脫落或因潮濕而生斑點。
六、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破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