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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九 節 艇用無線電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73 條
輕便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除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可隨時移動,並具有水密性,其重量宜輕,體積宜小。
二、拋入海中時應不受損害,並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線應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桿支持於最大可能之高處,並儘可能另備有一根以風箏或汽球支持之天線。
四、電源應以手搖發電機供應為宜,如以電池供應者,應能耐久使用,並具有適當之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