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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三 編 消防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一 節 射水救火設備 ( 110年11月12日)
第 96 條
輸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總水管及輸水管之直徑,能有效輸送二台消防泵同時操作所產生之規定最大輸水量。但在非客船得寬減為每小時至少能輸送一百四十立方公尺之水量。
二、當二台消防泵依前款規定之輸水量同時操作,經由任何相鄰之消防栓以規定之噴嘴射水時,所有消防栓均應維持附件三最低之水壓。
三、輸水管除有適當之防護外,不得採用因熱易於失效之材料或生鐵材料為之。採用鐵管或鋼管者應予鍍鋅,並應於管路之適當處所裝有洩水開關,以排除管內之剩水。
四、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輸水管之裝置應作適當之安排,以免被貨物所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