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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十一節 登人艇筏之設施 ( 110年11月12日)
第 78 條
登艇及登筏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組吊艇桿處應設一梯,供人員下船登艇之用。但第十三級船及各級客船之兩舷如有不少於一梯者,得准以其他裝置代替之。
二、應有足夠之梯子以利人員下船登筏。但第十三級船及各級客船得准以其他裝置代替之。
三、船上應有照明設備,專供救生艇、筏及其下水裝置,在其下水之全部操作過程中照明之用,照明裝置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
四、乘客及船員艙室之主要出口,為確保人員順利通至救生甲板安全登艇或登筏,應有太平燈連續照明,太平燈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
五、船上應有警報設施,於行將棄船時,警告乘客及船員之用。
六、救生艇、筏下水處,應有防止排洩水進入艇、筏之設施。

第 78-1 條
搭乘梯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