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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五 編 防止污染設備 第 三 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第 四 節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 110年11月12日)
第 221 條
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之原油輪載重在四萬公噸以上,未具有符合規定之隔離壓載艙或以符合規定之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

前項原油輪載重在七萬公噸以上者,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

第 222 條
原油輪所載運之原油如為不適於原油洗艙者,前兩條之規定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