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設備規則  第 六 編 航行儀器設備 第 二 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第 八 節 無線電探測器 ( 110年11月12日)
第 241 條
無線電探向器之構造性能,除應符合第一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儀在收報機最小之噪音中應能有效收受信號及探測方位,以確定第二款無線電發射頻帶正確之方向。
二、該儀在二五五至五二五千赫之頻率範圍內,應能接收發射類別為A1,A2及A2H之信號,並能在二一六七至二一九七千赫之頻率範圍內接受發射類別為A1,A2,A2H,A3及A3H之信號。
三、其選擇性應迅速獲得方位,並不致受到較欲接收之信號頻率超過二千赫之其他無線電發射頻率所干擾。
四、在無干擾時,其靈敏度應足以自每公尺低至五○微伏特電場強度之一信號,探測準確之方位。
五、探向器應具有與用以探測方向方法無關之成音偵測設施。
六、探向器應適於使用耳機。如裝有揚聲器應能以簡易之方法使停止作用。
七、探向器應具有指示發射方位之設施。該方位指示應迅速容易並能準確決定於○.二五度內。
八、其相對方位之儀器準確度應在正負一度內。除應適用於第二款規定頻帶內之所有頻率外,並適用於電場強度值在五○UV/m及五○MV/m間之整個三六○度天體方位。
九、在二五五至五二五千赫頻帶,通常備有修正象限誤差之預調設施。
十、應備有調諧刻度盤或指示器,以校準直接指示該探向器所欲調諧之載波頻率。
十一、如備有人工控制操作之調諧刻度盤,該刻度盤應:
十二、如裝有辨向開關,應為非鎖式。
十三、該探向器應能在開關開啟後之六○秒鐘內完成操作準備。
十四、探向器以最低聽覺法探向者應:
十五、探向器以最低聽覺法以外之其他方法探向者,應:

第 242 條
無線電探向器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探向器應予保護以避免由天線所導致之超電壓。
二、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之裝置應於可能減少機械或其他噪音之干擾。
三、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天線系統之安裝應減少因接近其他天線、吊桿、帆旗等金屬升降索或其大巨大金屬物體而受干擾。
四、探向器與駕駛台間,應裝設有效之呼叫及通話之對講設施。
五、所有探向器在最初裝置時,應調整至航政機關核可之程度。任何天線或甲板上之結構物,其位置之任何變更可能影響探向器之準確性時,其調整應由校正方位或進一步之調整以確定。調整之細目並應每隔一年予以校驗。調整度及任何校正其準確性之紀錄應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