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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108 條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
一、液氧。
二、液氨。
三、鹽酸。
四、硫酸。
五、醇。
六、乙酸乙烯。
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
八、甲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