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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 109年06月04日)
第 110 條
丙烯腈、甲苯、二硫化碳、苯及其他具有對人體有害性質之易燃液體,以液體船、槽櫃船或駁船之槽櫃裝載者,船上應配備有二個以上防毒面具或一套以上氧氣呼吸器,及二組以上之防護衣、防護手套及其他防護設備。但駁船得分別減為一個及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