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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 109年06月04日)
第 32 條
應黏貼標籤之危險品作混合包裝時,除原包裝之每一容器或包皮上之標籤能自外部看見外,該混合包裝之危險品,其包皮或容器外面,應另黏貼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