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 109年06月04日)
第 34 條
易燃液體,其閃點如以閉杯法試驗為攝氏六一度或較低者,其技術名稱之後,應加註閃點,或其所屬之閃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