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 109年06月04日)
第 37 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